商业秘密的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9 19:03浏览量:2064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力人采纳保密办法的规划材料、程序、产品配方、制造工艺、制造方法、办理窍门、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战略等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其间,不为大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揭露途径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认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力人带来实际的或许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许竞赛优势;权力人采纳保密办法,包含缔结保密协议,树立保密制度及采纳其他合理的保密办法。
依据《反不正当竞赛法》第十条的规则,下列行为归于侵略别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赛行为:(1)以偷盗、威逼、钳制或其它不正当手法获取的权力人的商业秘密;(2)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力人的商业秘密;(3)违背约好或许违背权力人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权力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略商业秘密。
依据《反不正当竞赛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制止侵略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则》的规则,对侵略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办理机关应当责令中止违法行为,能够依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材料返还权力人;(2)监督侵略人毁掉运用权力人商业秘密出产的、流入商场将会形成商业秘密揭露的产品。但权力人赞同收买、出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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