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与项目转让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5 22:55浏览量:641

厦门市宝龙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厦门市利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情与审判】
原告:厦门市宝龙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宝龙剑公司)
被告:厦门市利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利德福公司)
再审被告:洪联煌
再审被告:林永水
再审被告:陈杰生
原告宝龙剑公司诉称.2001年3月2日,其与利德福公司签定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其依约于2001年3月15日付出定金人民币30万元,但利德福公司至今无法履约,遂提起诉讼恳求免除股权转让合同,并判令利德福公司及其股东洪联煌、林永水、陈杰生返还定金30万元及利息。
被告利德福公司在原审未到庭参与诉讼,亦未作书面辩论。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股权转让合同》是由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洪联煌签定的,该股权转让并未得到利德福公司整体股东承认,故并未收效,原告要求免除合同应予以支撑,被告理应交还原告已付的定金30万元,并付出占用期间的利息。
原审判定收效后,被告利德福公司不服原审判定,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申述,恳求提出抗诉。利德福公司申述的理由和恳求如下:(1)原审在未向利德福公司股东查询的前提下,即确定股权转让未得到利德福公司整体股东承认的现实,缺少根据,据此确定股权转让合同未收效亦没有现实根据。(2)合同免除是针对有用合同而言的,原审确定合同未收效,又判定免除合同,自相矛盾。(3)原审原告宝龙剑公司建议合同有用,原审确定合同未收效。根据证据规则,人民法院根据案子现实作出的确定与当事人建议的法律联系性质或许民事行为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当事人能够改变诉讼恳求。而原审未实行法定的“释明责任”,违背程序。(4)本案系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审未追加利德福公司的三位股东,属遗失当事人。综上,原市确定现实不清,适用法律过错,程序违法,足以影响案子的公平审理,恳求吊销原审判定,驳回原审原告宝龙剑公司的诉讼恳求。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利德福公司的抗诉请求后,提请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检查后提出以下抗诉定见:(1)从讼争股权转让合同书的内容及原审原告宝龙剑公司的诉求两方面看,本案法律联系并非股权转让合同联系,应系项目转让合同联系;(2)原审确定合同未收效是过错的,涉讼项目转让合同为有用合同;(3)原审原告宝龙剑公司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原审判定利德福公司交还定金,并付出利息,根据缺乏。综上,原审确定现实的首要证据缺乏,适用法律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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