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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离婚纠纷 抚养权 探视权
内容摘要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即使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但是夫妻离婚,一般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因此抚养权的争取在离婚纠纷中十分重要。
简要案情
李女与牟男于2011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2013年5月28日生一男孩取名牟某。2015年两人分居后双方都一直在外租房生活,牟某由李女抚养并共同生活,牟男则与前妻的另一孩子共同生活。2016年李女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婚生子牟某由自己抚养。
本案焦点
婚生子牟某的抚养权应如何确定。
具体解析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有规定,其主要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本案中,牟某年纪尚幼(2013年5月出生)且一直随李女生活在一起,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牟某随李女生活较为适宜。且李女、牟男双方均系再婚,李女婚后仅生此一子,牟男与前妻离婚时已带有一女,故婚生子牟某随李女生活较适宜。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婚生子牟某随李女生活,牟男自2016年9月起每月给付其子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牟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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