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与合同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8 02:13浏览量:2685
原告:某设备出售有限公司被告:某技能咨询有限公司(一)案情原告与被告于4月5日缔结了由被告(承包方)为原告(定作方)加工“管帽”的合同。合同规则:由原告供给质料,被告加工100万个某种类型的“管帽”,加工费为每个1元,共100万元:“管帽”分三批交给,第一批35万个于同年10月1日交给,第二批35万个,第三批30万个别离由某铸造厂于次年3月1日至5月1日向原告交货。合同缔结后,原告按合同规则交给了15万元定金和15万元预付款。后因市场行情改变,“管帽”销路不畅,原告的几家客户提出削减购买量,原告曾与被告洽谈改变合同数量,但遭到被告回绝。后原告了解到被告将加工使命别离转给了三家工厂,被告在与三家工厂缔结的合同中规则,每加工一个“管帽”,被告付出0.72元,被告从转加工中每个“管帽”赚取了0.28元。同年10月4日,被告向原告提出交货,原告提出因被告违背合同私行将加工使命转给别人且拖延交货,原告不能接受货品并付出剩下的加工费,并恳求被告返还已交给的定金和预付款。被告提出:两边缔结合一起其曾提出过转加工问题,其时原告未标明对立;拖延三天交货是因国庆节放假等原因形成的,原告回绝收货毫无道理。原告因索要已交给的定金和预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称被告有诈骗和违约行为,恳求被告返还钱款、赔偿损失。(二)对本案的不同观念对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法院存在不同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被告作为一个技能咨询公司,一无资金,二无设备,明显不具有实行合同的才能,因此构成诈骗。该合同应能够吊销。第二种观念以为:被告虽是一技能咨询公司,无实践加工的设备,但被告具有多名技能工作人员,深懂加工“管帽”的技能,而原告正是因这一原因才与被告缔结合同的,据此,不能以为该合同为受诈骗缔结的合同。第三种观念以为:不论被告是否具有加工承包的才能,原告明知被告为技能咨询公司而依然托付被告加工,原告自身是有差错的,其不能以诈骗为由吊销合同,也不能以转加工为由追查被告的职责。(三)作者的观念咱们首先要评论本案的被告是否施行了诈骗行为,原告与被告缔结的合同是否归于受诈骗而缔结的合同。原告以为被告从事了诈骗行为的首要理由是:被告作为一家技能咨询有限公司,明知自己无加工“管帽”的才能,而依然与原告缔结加工“管帽”合同,并在合同缔结后,又私行将合同转包给第三人,并从中牟取不合法利益,是使用合同转包谋利。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详细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回答》第5条规则:缔结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实行合同、承当职责的才能。假如明知自己没有实行才能,仍与其他单位签定经济合同,其行为具有诈骗性质。该解说第6条也规则:加工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未经发包方赞同,私行将合同转包给第三人并从中牟取不合法利益,是使用经济合同转包谋利。关于转包谋利的经济合同,应当确定为无效合同。我以为,这个司法解说的观念与我国《合同法》的精力相违背,值得商讨。从本案来看,仅仅从被告不具有加工“管帽”的才能,就确定其构成诈骗,理由是不充足的。其原因在于:一方面,被告虽无加工“管帽”的满足资金和设备,但其具有必定的技才能量,据法院查询了解,被告具有多名技能工作人员,深懂加工该种“管帽”的技能,而原告正是根据这一原因才与被告签定合同。即便被告不具有此种才能,那么,原告在与被告订约时,明知被告为技能咨询有限公司,无加工“管帽”的满足才能,原告仍与其订约,自身也是有差错的,其行为性质归于自甘接受商业危险,原告今后以其彻底不知道被告不具有上述才能为由,以为被告构成诈骗,是不能成立的。另一方面,被告并没有从事成心通知虚伪状况或隐秘实在状况的行为,由于被告并没有在与原告订约时,隐秘其作为技能咨询有限公司的实在身份,并且在订约时就提出过转加工问题,合同对转加工问题亦有所反映,标明被告在订约时并未对原告隐秘有关其生产才能的实在状况。特别应当看到,被告在合同缔结今后,严厉依照合同规则作出了各种实行预备,虽然因各种原因此致使其第一批交货时刻延误了三天,但标明其在实行过程中并未从事任何诈骗行为,所以,确定被告施行了诈骗行为是不能成立的。由此,也涉及到实行才能与诈骗之间相互关系的评论。严厉地说,合同当事人在订约时没有实行才能,但其自身并没有成心伪造虚伪状况或隐秘实在状况,没有谎报自己具有实行合同的才能,诱使对方订约,然后占有对方的预付款、定金乃至实践交给的货品或价款,不能构成诈骗。某个当事人订约时没有实行才能,不能扫除其今后会有实行才能,即便在实行期到来今后,合同仍不能实行,也不能导致合同无效。由于假如实行不能是根据一方的差错形成的,那么,形成实行不能的一方应对其违约行为承当民事职责。所以,我以为,单纯将实行不能作为诈骗的规范,是不稳当的。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