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9 11:16浏览量:978
事例梗概
1992年5月,汪某配偶违背计划生育法规生育第二子女。2006年5月16日某镇政府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托付立案查处。同年5月26日某镇政府决议征收汪某配偶社会抚养费2000.00元。汪某配偶在接到征收决议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决议发作法令效力。汪某配偶没有主动实施决议确的付出责任。2006年12月26日某镇政府请求法院强制履行。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查后以为,该决议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令正确,裁决准予强制履行。
焦点解析
环绕本案是否裁决准予履行问题,呈现了两种定见。持必定定见者以为,征收时效未过,行政主体未损失征收权利,应准予执的行。持否定定见者以为,征收时效已过,行政主体已损失征收权利,应禁绝履行。
笔者持必定者的观念,下面结合本案谈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时效: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一种行政性收费,不归于行政处罚领域。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仗国家行政权,依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搜集必定数额金钱或什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也是国家凭仗其权利参加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法,其根本意图在于满意国家为完成其功能而对物质的需求。目前我国行政征收体系首要由税和费组成。因而,行政征收的内容首要分为两大类,即行政纳税和行政征费。税,亦称税收,是国家税收机关凭仗其行政权利,依法无偿地获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法。费,即各种行政收费,是必定行政机关凭仗国家行政权所建立的位置,为行政相对人供给必定的服务,或颁发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价值。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对不契合法令、法规规则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补偿社会添加公共投入的一种行政性收费,是违法生育的公民从经济上承当的一种法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则:“国家安稳现行生育方针,鼓舞公民晚婚晚育,发起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契合法令、法规规则条件的,能够要求组织生育第二个子女。详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许其常委会规则。少数民族也要实施计划生育,详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许其常委会规则”。
第四十一条一款规则:“不契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则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而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背行政标准没有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政制裁的详细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意图具有制裁的详细行政行为。如2002年9月29日省九届人大第三十二次会议经过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第四十七条规则:“契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则,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该条规则即归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由此可知,征收社会抚养费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在性质上是有差异的,不能混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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