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入职一间外企公司,职位出纳,当时会计是怀孕了,5月中的时候生小孩,谈工资的时候试用期3600元,试用期过后4000元,但是试用期过了没有涨工资,人事那边说是等会计休完产假回来再决定试用期后的工资,然后9月中的时候会计提前休假回来,但是我的工资还是没有涨,然后我发信息问经理我的试用期过了工资没有变动是什么原因,经理没有回,9月27日人事口头和我说因为公司不需要那么多人通知我10月27日离职,按劳动法补偿我半个月工资,请问这个是合理的吗?因为感觉被骗了,感觉进这个公司就是为了度过会计生小孩的这段时间那样,会计回来就不要我了,现在一直都是发试用期的工资,是不是应补偿试用期后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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