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暑期实习生,在中国人寿宁波市城区第一支实习,给我的是增员猎头岗位,人力老师知道我是暑期实习,我是7月中旬进的公司,他招我用的是第二季度招聘规则,8月中旬我为公司招一人,可以拿2100,还有培训补助1000,人力老师却以现在用第三季度招聘规则要我九月必须打卡,要不然没钱拿,这摆明了让我白白干苦力一个半月,一分钱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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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于2025年7月份与目前就职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10月份出国,由于工资拖欠及工资不能按时发放等问题,我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公司要求我赔偿出国期间的护照、签证、机票以及在国内的差旅费,我能否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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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22年2月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从事客户工作,约定日工资底薪4000元+提成。2025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主动跟申请人协商离职,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共计23253.82元。申请人多次协商未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现在公司跟我协商要我主动离职,不然要清算我工作这几年来的过失,说我的过失都够补偿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