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日我入职人力资源公司工作,被派遣至一家公司,担任综合部工作员一职,提供办文办会、综合事务工作。2024年5月,因工作的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总量超正式用工总量10%,公司将我退回至人力资源公司,人力资源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原因向我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提前30日通知),双方于2024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 现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可以获得2n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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