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在职一年零一个月,公司以经营问题要求我调岗(一个岗位是异地,一个岗位是需要出差,与我原岗位性质完全不同)我不同意,然后公司以劳动法第40条第3款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给我下发了解除通知书(实则变相裁员),并要求30日后办理交接工作离职手续,并愿意支付1.5个月工资为补偿(也就是所谓的N补偿金),我不同意,公司已经通过邮寄方式给我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30日后要求我办离职),我目前还在在职,我要求公司赔偿我2N赔偿金!请问公司这样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这种情况我可以要求2N赔偿金吗?如果打仲裁的话能赢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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