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早于2023年12月10日与夏总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因诊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等,多次签订新合同。你曾表达尝试市场部工作意向,但仅停留在考虑阶段,未正式申请调岗。然而,上周三胡院(变更后的大老板)主动找你询问调岗时间,称已得夏总同意(实际夏总不知情),计划四月调岗,且明确是调岗调薪,调岗后薪资大幅下降。你对此不满,认为是变相降薪。 从法律角度看,诊所主体变更不影响原劳动合同履行,新合同关键条款未明确时原合同相关约定仍可能有效。此次单方面调岗未协商一致,程序不合法;无合理依据大幅降薪不合理;未同意调岗就招聘新员工替代,有变相逼迫调岗嫌疑。因此,此次调岗调薪是否合法合规,我该如何争取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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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22年2月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从事客户工作,约定日工资底薪4000元+提成。2025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主动跟申请人协商离职,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共计23253.82元。申请人多次协商未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现在公司跟我协商要我主动离职,不然要清算我工作这几年来的过失,说我的过失都够补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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