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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个劳动合同条款合法吗?我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如果我拒绝出差,公司不安排本地工作让我请事假,能仲裁成功吗? “2.2 乙方工作地点为 长春 ,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合同时及未来业务发展需要的区域。甲方声明,本合同约定工作地点非乙方固定工作地点,乙方对此明知。甲方可根据业务情况的变化及培训或任务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地点,并有权安排乙方外派出差。乙方违反本条约定,属于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

劳动争议吉林省-长春市2025-03-24 14:33:02183*****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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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490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双方达成合意签订的有法律效力。
    回复于 2025-03-24 14:36:03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0759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该条款合法。若公司因你拒出差不安排本地工作让请事假,可申请仲裁,需证明公司安排不合理,自身权益受损,有一定仲裁成功可能。
    回复于 2025-03-24 14:37:31 咨询他
  • 王建宇律师
    月帮助6736
    广东公忠律师事务所
    你好,这个合同条款并不违法。如果你觉得公司安排出差不合理, 可以先与公司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复于 2025-03-24 14:44:27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9653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该合同条款部分存在一定合法性,公司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调整工作地点和安排出差,但也需合理。若公司安排的出差不合理,如频繁长期出差、借出差变相调岗等,员工拒绝后公司不安排本地工作让请事假,员工仲裁有可能成功,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由仲裁机构判定。人工打字解答不易,顺手给时龙律师五星好评,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可点头像详细电话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
    回复于 2025-03-24 14:55:18 咨询他
  • 刘敬乾律师
    月帮助2
    吉林汇澈律师事务所
    该条款中关于工作地点和出差的约定存在法律风险,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工作地点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企业单方扩大解释权涉嫌违法。虽然临时性出差属于合理工作安排,但如果公司以"非固定工作地点"为由长期外派或变相变更工作地点,则超出合理范围。若您拒绝不合理出差安排后,公司不提供本地工作岗位并强制要求请事假,您可以主张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劳动合同法》第38条),通过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仲裁胜诉关键在于:1)证明出差安排不合理(如频率过高、地点过远);2)公司未协商直接处罚的证据;3)事假期间扣薪属于变相惩罚。建议收集书面通知、沟通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可向长春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回复于 2025-03-24 18:13:26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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