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这个劳动合同条款合法吗?我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如果我拒绝出差,公司不安排本地工作让我请事假,能仲裁成功吗? “2.2 乙方工作地点为 长春 ,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合同时及未来业务发展需要的区域。甲方声明,本合同约定工作地点非乙方固定工作地点,乙方对此明知。甲方可根据业务情况的变化及培训或任务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地点,并有权安排乙方外派出差。乙方违反本条约定,属于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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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敬乾律师月帮助0人吉林汇澈律师事务所该条款中关于工作地点和出差的约定存在法律风险,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工作地点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企业单方扩大解释权涉嫌违法。虽然临时性出差属于合理工作安排,但如果公司以"非固定工作地点"为由长期外派或变相变更工作地点,则超出合理范围。若您拒绝不合理出差安排后,公司不提供本地工作岗位并强制要求请事假,您可以主张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劳动合同法》第38条),通过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仲裁胜诉关键在于:1)证明出差安排不合理(如频率过高、地点过远);2)公司未协商直接处罚的证据;3)事假期间扣薪属于变相惩罚。建议收集书面通知、沟通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可向长春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回复于 2025-03-24 18:13:26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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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22年2月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从事客户工作,约定日工资底薪4000元+提成。2025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主动跟申请人协商离职,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共计23253.82元。申请人多次协商未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现在公司跟我协商要我主动离职,不然要清算我工作这几年来的过失,说我的过失都够补偿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