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4 06:16浏览量:119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作合同办理,确保劳作合同的法令效能,保证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两边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的有关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别经济组织(以下总称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含在我省境内作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作者,以下总称劳作者)签定的劳作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作者签定的劳作合同,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劳作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职责的协议。 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
第四条 劳作合同的缔结、改变、停止和免除,有必要契合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
第五条 各级劳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作合同办理作业。
第二章 劳作合同的缔结和改变
第六条 劳作合同的缔结和改变,应当遵从相等自愿、洽谈一致的准则,不得违背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 劳作合同依法缔结即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有必要实行劳作合同规则的职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有必要在30日内签定书面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在30日内以上不签定劳作合同,对劳作者形成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八条 劳作合同两边当事人缔结劳作合同,经洽谈达成协议后,两边应在劳作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作合同自两边当事人在劳作合同上签字之日起收效。
第九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劳作合同无效
(一)违背法令、法规的;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明不真实,或采纳诈骗、钳制等手法缔结的;
(三)危害国家、团体和社会利益的;
(四)约束或损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力,合同条款显失公正的。
第十条 无效劳作合同不受法令保护。承认劳作合同部分无效的,假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能,其余部分依然有用。 无效劳作合同由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承认。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的劳作者有必要年满16周岁、具有劳作权力能力和劳作行为能力(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作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则,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在外),从事深重体力劳作或有毒有害工种的,有必要年满18周岁。招用从事爆炸性和煤矿井下瓦斯查验人员,年纪不得低于20周岁。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忌讳劳作规模,按国家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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