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2 10:15浏览量:2186
不服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怎么办
一、关于交通事端确定书不服的,不能够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定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确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交通事端确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端的根本现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职责,并送达当事人。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端职责确定行为是否归于详细行政行为,可否归入行政诉讼受案规模的定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端职责确定行为不是详细行政行为,归于案子依据资料之一,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关于交通事端确定书不服,应该怎么处理?
有两种方法:
1、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恳求。(仅仅复核非行政复议)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路途交通事端确定有贰言的,能够自路途交通事端确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恳求。
复核恳求应当载明复核恳求及其理由和首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恳求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议。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复核恳求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路途交通事端;
(四)车辆在路途以外通行时发作的事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恳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恳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并作出复核定论:
(一)路途交通事端现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的确充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路途交通事端职责区分是否公平;
(三)路途交通事端查询及确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用书面检查的方法,可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能够招集各方当事人参与,听取各方当事人的定见。
复核检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复核。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端确定书有贰言,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议是否采用。
因交通事端确定书仅仅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能够向法庭阐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议是否采用,并有权决议事端的补偿职责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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