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同法之合同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7 02:15浏览量:1522
我国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了研拟近十年的「中华公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一起并废止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与「技能合同法」三法,具有一致合同法规则之积极意义。但是,由社会主义制度迈向市场经济之一起,现代民法之底子观念没有深植于我国社会之中,合同法之制定非但统合了我国的契约法 ,亦兼具有教育公民的意图。但是,我国合同法于二十世纪末制定,于立法上终究选用何种法系之准则与精力,其理由为何?实为世界民事法学上之一大盛事,值得注意。我以「我国合同法中之合同革除」为题,意图系讨论我国合同法怎么标准革除合同之要件,以及革除后之法令作用。我国合同法中合同革除之要件,牵涉了不可抗力、预期违约以及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之竞合等问题,就上开问题,非但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标准上有所抵触,即使同为大陆法系之德王法、法王法与日本法间亦有不同之取舍,本文就比较法之抵触问题,亦将同时讨论。职是之故,以下将先介绍合同革除于我国合同法系统中之位置,再循法条规则之次序,顺次剖析合同革除之概念、类型、行使之方法以及革除后之法令作用。「合同革除」于我国合同法系统中之位置我国合同法将「合同革除」规则于第六章「合同的权力责任停止」中,并以合同革除做为合同权力责任停止之原因。所谓「合同的权力责任停止」概念上类似于大陆法系中之「债之消除」,即依法建立收效之合同,因具有法定停止之原因,使合同之债权债款联系消除,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所生之权力,债款人亦无持续实行合同债款之责任。停止合同权力责任之原因,依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则,有清偿、革除、抵销、提存、革除、混淆以及法令规则或当事人约好停止的其它景象等七种原因,故合同革除有停止合同权力责任之效能,即因订立合同所生债之联系归于消除,此种标准方法,转变了大陆法系所使用之「停止」概念,使其等同于债之消除。其次,我国合同法之「革除」并不仅限于具有溯及既往之法令作用,而亦包含了仅向将来发收效能之狭义「停止」的概念,换言之,大陆法系之革除与停止均被涵盖于我国合同法中广义的革除概念之下,就此点,本文以下将会具体阐明。合同革除之概念我国合同法中「合同革除」之概念,系指于合同建立收效后,因当事人一方之意思表明或两边之协议,使因合同发作之权力责任归于消除之行为。此种界说与台湾民法中契约革除之概念有所不同,此乃导因于我国合同法将合同革除定位为合同权力责任停止之原因之一,而台湾民法之契约革除系指当事人之一方因行使革除权而使契约自始归于消除,以回复拟订契约前之状况。兹就我国合同法中合同革除之概念析论如下:一、 合同需建立收效合同之革除,系于合同建立收效后而当事人实行结束之前,除当事人之协议外,因当事人一方之债款不实行或存在影响合同实行之客观情况,致使享有革除权之一方当事人得行使其革除权以使合同归于消除之谓。故理论上于合同建立收效前或合同现已两边当事人实行其给付责任后,不或许发作革除合同之景象。因为合同建立收效前,并不发作当事人担负合同所生之给付责任,当事人自无必要行使革除权使合同效能归于消除,此刻仅发作当事人可「撤回」其意思表明罢了。相反的,若合同现已两边当事人实行结束,此刻合同所生之权力责任已因实行而停止,自无发作革除合同之或许。二、 具有革除条件因合同之革除联系到买卖次序与当事人世之利益,当事人并非可任意革除合同,需于具有革除条件时方可。革除条件可分为法定之革除权与约好之革除权。前者系指法令直接规则于法定情况下当事人得享有合同革除权;后者系指当事人可透过事前约好革除权之发作条件或事后由两边协议革除合同,惟约好革除合同之条件不得危及合同建立之实质,不然该合同应以为底子没有建立。有关我国合同法规则之革除条件本文将于后述「肆、合同革除之类型」中具体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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