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7月14日下午,聋哑人李某应朋友的约请吃饭,向老友陶某借摩托车。陶某明知李某为聋哑人不能驾车,仍是将摩托车出借。当日21:00许,李某醉酒后在316国道与杜某相撞。交通
事故发作后,李某驾车向东逃逸又将王某撞伤,王某后经抢救无效逝世。李某驾车闯祸撞死人后,受害人王某家族将陶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当
补偿职责。检察院对李某驾车闯祸的行为也提起了刑事诉讼。
法院判定:李某犯交通闯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补偿王某家族经济损失7万余元;陶某明知李某没有摩托车驾驭资历,而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其驾驭,责令补偿2万余元。
事例剖析
承认交通事故损害补偿职责主体,一般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运转分配;二是运转利益的归属。所谓运转分配是指能够在事实上分配、办理机动车的运转;所谓运转利益,一般仅限于机动车运转自身而生的利益。与特定的机动车具有运转分配和运转利益归属联系的人从学理上说,被称做机动车的保有人,一般是机动车的所有人,但也不尽然,如或人将车送交机动车修补公司检修,修补工私行将车开出发作交通事故,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当职责而由修补公司承当职责;又如某些公司将本公司车辆作为福利交给职工运用,除定时包销部分费用外,不进行任何办理,假如职工闯祸,公司不该承当职责。
在借(租)用机动车的案子中应区别两种状况,一种是出借(租)人明知借(租)用人无驾驭资历或技术依然出借或租借的,借用或租借联系两边当事人均为职责主体,一起承当连带职责;另一种是出借(租)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如将车借给了有驾驭执照的人,在补偿受害人后,能够向借(租)用人追偿。本案的摩托车所有人陶某尽管将车借给了他的朋友聋哑人李某,但借用并不改动保有人的位置,借用人不是机动车的保有人,况且本案中借用人李某还不具有驾驭资历,实际上便是没有分配机动车的才能,所有人陶某将车借给他具有过错,作为摩托车的保有人,他对比雇主职责的规则,应与闯祸者承当连带补偿职责或独自承当职责。
律师提示
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驾驭资历或有其他违法驾驭行为的,独自或与借用人连带承当民事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