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8]云高民二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文虎
上诉人杨泽因与被上诉人和文虎股权转让胶葛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丽中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3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泽及其托付代理人王曼、被上诉人和文虎及其托付代理人周建元到庭参与诉讼。本案于2008年3月20日间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和文虎在原审起诉称,和文虎与杨泽签定的《丽江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股份转让的协议》(以下简称《股份
转让协议》)内容违背法令规则,故恳求:依法宣告两边于2006年3月23日签定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判令杨泽承当本案的悉数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承认以下现实:2006年3月23日,丽江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举行暂时股东大会,经过股东会抉择,赞同和文虎转让部分股权。同日,和文虎与杨泽签定《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好,和文虎在三和公司具有60%的股比例,乐意将55%的股比例转让给杨泽,和文虎还具有三和公司5%的股比例。杨泽乐意以什物赔偿(详细为A区单身公寓出售面积为451.4平方米的房地产;C区一层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为2370.82平方米的房地产;C区四室两厅公寓出售面积为774.5平方米的房地产)给和文虎在三和公司的55%的股比例,两边到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办理了股权改变手续,对协议在古城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公证后被雪山公证处吊销。
原审法院审理以为,和文虎与杨泽两边自愿签定《股份转让协议》,但协议内容是以什物赔偿,而赔偿的什物属三和公司的财物,并非是杨泽的个人财物,故两边所签定的协议内容是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则,协议无效。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之规则,判定:和文虎与杨泽签定的《丽江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股份转让的协议》无效。案子受理费15190元由和文虎、杨泽各自担负7595元。
原审判定宣判后,杨泽不服提出上诉,恳求吊销原判,改判驳回和文虎的诉讼恳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判令和文虎承当本案的悉数诉讼费用。现实和理由为:一、原判忽视案子的重要法令现实。2006年3月2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按《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好,到工商部分办理了股权转让挂号,相关房产也随后在产权部分作了改变挂号,《股份转让协议》已实践实行结束。三和公司的工商原始挂号档案也证明:根据股东会抉择,于2006年3月23日签定的《股份转让协议》,受让人杨泽已于2006年3月28日将人民币180万元支交给了和文虎,协议已实行结束。原审法院忽视上述现实,忽视协议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并经过工商、产权挂号部分的检查挂号,已实践实行结束的客观现实,作出过错判定的做法违背了法令的规则。二、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则,判定协议无效系适用法令过错。该条规则的“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股东依法交纳了自己认缴的出资,但在公司建立后又将其出资撤回的违背行为。三和公司自注册建立至今,注册资本均为2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没有呈现添加或削减的状况。协议内容并没有违背法令、行政强制性股东,不能确定无效;三、《股份转让协议》第二公约好是两边对自己
所有权的合法处置,两边在确保公司注册资本安全的状况下,有权力处置相关公司产业;四、本案不属于民事法令调整的领域。和文虎的诉求名为恳求人民法院承认协议无效,实为要求人民法院经过民事审判吊销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及产权挂号部分的行政挂号,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