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
征地补偿施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作业,保护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顿法令》等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作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一致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作业。
区、县(市)人民政府担任本辖区内征地补偿作业的施行、和谐、监督和处理并建立征地办公室,实行以下责任:
(一)拟定征地计划;
(二)发布征地布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存案;
(三)批阅征地补偿安顿计划;
(四)和谐处理征地补偿安顿争议;
(五)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补偿安顿作业。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作业进行辅导、和谐和监督。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顿作业的全过程进行辅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担任以下征地补偿作业:
(一)发布预征地布告;
(二)处理征地补偿挂号,并安排进行现场查询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顿计划;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征求意见布告;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施行布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存案;
(六)按规则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期限拆迁腾地;
(八)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征地补偿作业。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致审阅;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审阅,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阅的在外。
第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将征地作业中的业务性和技术性作业托付给征地业务组织承当。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当下列征地补偿安顿作业:
(一)帮忙征地补偿挂号、查询;
(二)催促、辅导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施行征地补偿安顿计划详细事项;
(三)监督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处理、运用、分配、揭露等状况;
(四)帮忙处理征地补偿胶葛及遗留问题。
第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在征地布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务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施行布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施行布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