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能够征收土地?
国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随意征收土地的,依据《宪法》第10条的规则:“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依照法令规则对土地实施征收或许征用并给予
补偿。”也就是说,国家只要在为了“公共利益”的意图.才能够征收土地。
所谓的公共利益意图一般是指国家的建造需求,从狭义上讲是指直接的国家建造需求或公共利益的需求,例如进行国防工程;建造、共用电讯工作建造、市政建造、交通运输、大型水利工程等等,都是以公共利益为意图的建造话动。广义的规模上述包含其它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造,有利于人民日子水平进步,有利于综合国力的加强的建造意图,如树立国家主管机关同意的团体企业、招商引资用地或其他国家主管机关同意的建造活动,都能够视为广义的公共利益的意图,然后都能够作为国家征收土地的理由。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则,能够同意征收土地的只要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因此在详细的征收行为中,应当由这些主体遵从比例准则、合理法令程序准则的要求,对什么是公共利益需求进行判别。
二、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规范是什么?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犁地、蔬菜地,依据国家规则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下同)的六倍核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量的五倍核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犁地,按该土地年产量的三倍核算;
4.征用宅基地按附近犁地的补偿规范核算;房子由建造单位另行
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犁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量核算;能收成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能够移植的,由建造单位交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买;
2.房子拆迁,按房子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端洽谈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备、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播送、通讯设备等附着物,依照实践情况交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顿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犁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犁地的安顿补助费为该犁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每亩年产量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犁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犁地安顿补助费以年产量的四倍起算,人均犁地每削减零点一亩,安顿补助费相应添加年产量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越年产量的十倍;
2.征用非犁地安顿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量和略低于附近犁地的安顿补助倍数核算;
3.征用房子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犁地,不付出安顿补助费。
(四)依照本条规则付出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尚不能使需求安顿的农人坚持原有日子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能够添加安顿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越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造征用土地付出的各项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除应当归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交给自己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组织剩余劳动力工作和不能工作人员的日子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造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顿规范和方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规则另行拟定。
三、土地征地补偿费能否承继?
在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确守时具有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逝世的,才有补偿费收益比例保存和承继,在安顿计划确认前逝世的成员不能保存补偿费收益比例,补偿安顿计划确守时具有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的人在补偿费分配后逝世的也不发生比例保存的问题。
1、在土地征用前逝世的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在团体经济组织内的有关权力现已依法由其承继人承继,在土地征用时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力应由其承继人享有,死者自己不再有相关权力比例保存。
2、在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确守时具有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的人在补偿费分配前逝世的,因其在安顿计划确守时具有成员资历,其时就开端享有分配权力,过后的补偿费实践分配仅是权力的完成方法,公民生前合法具有的权力应作为个人遗产承继,因此应在分配时应保存其权力比例并由其承继人承继。
3、在安顿补偿计划确守时有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并在补偿费分配后逝世的人员,因其现已实践获得补偿费,完成了分配权力,其获得的补偿费天然计入
个人财产由其承继人人承继,当然不存在权力比例保存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