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解除的几大误区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5 02:49浏览量:1461
合同停止仅使合同联系发作将来消除的效能,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能,因而不能发作恢复原状的法令结果;而合同免除使合同联系发作既往消除的效能,具有溯及既往的效能,因而对已实行的合同将发作恢复原状的结果。再次,权力专属不同。
合同停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款或债款一起移转第三人;而免除权为专归于债款人的权力,除可伴随债款债款归纳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款让与或债款承当而移转给第三人。
实践中,笔者常常发现有人将合同免除与合同停止替换运用,在合同免除胶葛的判定主文中,常有“停止两边当事人签定的某某合同”之类的表述。
这说明,他们将合同免除与合同停止误认为是同一概念。事实上,合同停止与合同免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合同停止又称为奉告,是指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能向将来消除的意思表明。
合同的停止权与免除权尽管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明使合同联系消除的权力,在性质上均为构成权,且其发作都可依约好或法定两种途径,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不同:
首要,适用景象不同。合同停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免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其次,法令效能不同。
最终,发作条件不同。法定停止权因合同品种不同而发作原因各异,而法定免除权的发作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款不实行的各种景象。我国合同法没有合同停止的概念,也没有合同停止的相关规定,故合同免除适用于一切合同。
当它适用于继续性合一起,则表现为合同停止的一些法令特征,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能,不发作恢复原状的法令结果。
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免除包括合同停止,二者表现为种属联系,合同免除能够替代合同停止,但合同停止不能替代合同免除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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