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5 15:45浏览量:2507
《劳作法》第二十九条曾规则了用人单位不得免除劳作合同的四种景象,《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此作了部分改变并扩展了上述适用范围。该法规则,用人单位不得按照该法的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则免除劳作合同。具体内容听讼网介绍如下,欢迎阅览。
不得免除劳作合同的景象:
《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则:用人单位不得按照该法的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景象包含:
(1)从事触摸作业病损害作业的劳作者未进行离岗前作业健康检查,或许疑似作业病病人在确诊或许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作业病或许因工挂彩并被承认损失或许部分损失劳作能力的;
(3)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接连作业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的;
(6)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上列是法令对伤残人员、妇女等劳作者所采纳的强制性保护措施,即所谓的“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的约束”条款。可是,假如这类劳作者在片面上存在差错,则该条款即不收效。比方这些劳作者严峻违背劳作纪律(如长时间无故旷工)或严峻打乱生产秩序等,则用人单位相同能够依法免除劳作合同。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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