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何种情况可以生育第二胎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8 07:25浏览量:2424

我国各地接连出台了生二胎新方针,契合生二胎的夫妻可生育第二胎。浙江生二胎新方针是什么呢?
关于计划生育二胎方针09年1月1日是有新法令出台并开端施行,可是不管新旧法令,假如两边一方为居民户口的都不具有二胎生育条件,假如两边是农村户口并第一胎是女孩的又或许你们夫妻两边是独生子女的话那才能够生育二孩。
一、契合生二胎的条件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第十九条规则,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同意,能够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两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两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集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安排员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两边与企业树立劳作联系一年以上的在外;
(三)两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两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爸爸妈妈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奉养女方爸爸妈妈,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两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两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勇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判定组织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生长为正常劳作力的;
(十一)一方接连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持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打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拟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履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持续享用本法令规则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方针。
二、不契合生二胎方针的须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规则,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许受其托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则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契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获得生育证生育的,依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间重婚生育或许与爱人之外的人生育的,依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顺次增加三倍征收。
契合成婚条件但未处理成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成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不合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则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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