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4 05:04浏览量:2842
生意不破租借,即在租借联系存续期间,即便租借人将租借物让与别人,对租借联系也不发作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借物的所有人为由否定原租借联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借物。
我国法令有清晰的规则:《合同法》第229条规则:“租借物在租借期间发作所有权变化的,不影响租借合同的效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则:“私有房子在租借期内,因生意、赠与或许承继发作房子产权搬运的,原租借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持续有用”。
而承租人提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租借人出卖房子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力。《合同法》第230条规则:“租借人出卖租借房子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告诉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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