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诉讼主体和诉讼费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31 07:41浏览量:1662
现在在法院立案时对承继诉讼的诉讼费和诉讼主体的确认上,实践操作违背法令相关规则现象比较严重。笔者最近代理了一个法定承继胶葛的案子。总的遗产价值实践有三百多万,七个法定承继人,有一人在国外,有两个已故,已故两个法定承继人的转承继人有八个(两个在本地,六个在外地)。
作为律师为了为最大极限地便利委托人,保护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为其提出两个主张:
1、只申述其间几个最敌对的承继人作被告,意图有两个:其一,承继胶葛毕竟是家庭内部胶葛,均有血缘亲属关系,假如树敌太多(在老百姓的观念里,成为被告便是原告对自己的公开应战),在诉讼中自己会很被迫;其二,以更多的人为被告无疑要供给更多人的详细地址信息、联系方式,而查找这些人的信息对委托人来说并非易事。
2、只需求七分之一的比例。意图只需一个,便是尽量少交诉讼费用。从法令上讲,一般来说法定承继人只能主张遗产中的按份均匀比例,所以主张悉数比例也是不合适的,也不会得到支撑,只能多交诉讼费用。无法这两个主张都没有被法院立案厅认可。
上述两个主张都是有相关法令依据的。
一、关于诉讼主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零八条规则,“申述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
(二)有清晰的被告;
(三)有详细的诉讼请求和现实、理由;
(四)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
只需契合这四个要件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告一人仍是告数人,告与不告都是当事人的权利。可是北京的某些法院立案厅的做法是:有必要罗列一切承继人、转承继人、代位承继人为被告才予以受理,不然不给立案,说这是内部的规则,不可逾越!法院的内部规则竞然能够对立根本法令的规则,真是荒唐!
关于此类的必要一申述讼,司法解释规则了相应的处理方式,不会呈现处理不能的法令妨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7条,“有必要一起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九条的规则,告诉其参与;当事人也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应当进行检查,请求无理的,裁决驳回;请求有理的,书面告诉被追加的当事人参与诉讼。”第58条,“人民法院追加一申述讼的当事人时,应告诉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清晰表明抛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乐意参与诉讼,又不抛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一起原告,其不参与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子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60条,“承继诉讼开端后,如承继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肯参与诉讼,又不表明抛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一起原告;已清晰表明抛弃承继的,不再列为当事人。”故此,假如申述时原告只申述了部分承继人作被告,法院应当追加其他承继人作为一起原告,或许其他诉讼当事人也能够请求追加。法院没有逼迫原告申述悉数承继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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