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某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0 07:26浏览量:2158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定书
(2000)夏金经初字第3号
原告熊振坤,一九五七年二月六日出世,汉族,武汉市洪山区人,个体工商户,住×××。
被告武汉市碧云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托付署理人云平,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振坤与被告武汉市碧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云公司)托付署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振坤及被告碧云公司托付署理人云平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熊振坤诉称,碧云公司于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延聘我署理申述武钢汉阳钢厂和鄂州昌祥工贸实业开发公司事宜,两边为此签定了托付署理合同。我署理申述的这两件案子早已了断,按合同约好碧云公司应付出约好酬劳六万八千一百九十九元,因我尚拖欠碧云公司部分货款未予归还,扣除我欠碧云公司的货款,碧云公司实践应付出我四万八千元酬劳。我曾屡次要求碧云公司按合同约好给付此款,但碧云公司拒不履行合同。现申述要求碧云公司给付四万八千元酬劳,承当合同违约责任并担负诉讼费用。
被告碧云公司辩称,熊振坤既不是律师,又不是法令工作者,却从事以牟取经济利益为意图法令服务活动,其与我公司签定的托付署理合同不符合法令法规规则,故我公司不付任何费用,恳求法院依法驳回熊振坤的诉讼恳求。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碧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熊厚齐与熊振坤经协商一致后签定了一份托付署理合同。合同约好由碧云公司托付熊振坤署理申述武钢汉阳钢厂和鄂州昌祥工贸实业开发公司货款纠纷案,诉讼费及履行费用由碧云公司付出,诉讼标的物中的乙炔钢瓶按每只五百元核算标的客,诉讼后实践回收货款的百分之三十归熊振坤,百分之七十归碧云公司,实践回收货款本金以外的部分归熊振坤。合同签定后,碧云公司于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和十月六日别离出具了两份授权托付书托付熊振坤作为诉讼署理人署理诉讼,托付权限为全权署理。碧云公司付出了申述预缴诉讼费用。熊振坤依照合同约好署理了这两件案子的有关诉讼事适宜,其间申述鄂州昌祥工贸实业开发公司一案,因两边在庭审前达到宽和协议而撤诉,申述武钢汉阳钢厂一案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定结案,在履行过程中因碧云公司与武钢汉阳钢厂达到履行宽和协议而实践履行回款七万五千五百三十元,后熊振坤根据合同中约好给百分之三十的条款,按两件案子申述标的二十九万七千四百三十一元七角六分核算,要求碧云公司给付其六万八千一百九十九元。碧云公司以实践仅回收七万五千五百三十元为由不同意按标的额计付酬劳。两边为此发生争议,熊振坤坚持按诉讼标的额计付酬劳,经屡次催索未果,遂于二○○○年五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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