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遵循《计算机软件维护法令》(以下简称《法令》)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开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立异才能和竞争才能,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舞软件挂号,并对挂号的软件予以重点维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软件著作权挂号、软件著作权专有答应合同和
转让合同挂号。
第四条 软件著作权挂号请求人应当是该软件的
著作权人以及经过承继、受让或许接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
软件著作权合同挂号的请求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答应合同或许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 请求人或许请求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
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挂号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确认我国版权维护中心为软件挂号安排。
经国家版权局同意,我国版权维护中心能够在当地建立软件挂号办事安排。
第二章 挂号请求
第七条 请求挂号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许经原著作权人答应对原有软件修改后构成的在功用或许功能方面有重要改善的软件。
第八条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挂号的,能够由整体著作权人洽谈确认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处理。著作权人洽谈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危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请求挂号,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第九条 请求软件著作权挂号的,应当向我国版权维护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挂号请求表;
(二)软件的辨别资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软件的辨别资料包含程序和文档的辨别资料。
程序和文档的辨别资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接连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状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十一条 请求软件著作权挂号的,应当提交以下首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身份证明;
(二)有
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许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许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答应,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答应证明;
(四)权力承继人、受让人或许接受人,提交权力承继、受让或许接受的证明。
第十二条 请求软件著作权挂号的,能够挑选以下方法之一对辨别资料作例交际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