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中有关问题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5 06:10浏览量:2310
    遗言是被承继人生前立下的在被承继人逝世后收效的、处置自己合法一切的个人产业的决议,但由于种种原因,遗言中或许短少或短缺,或侵害了其他承继人的权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遗言承继作了如下规则:
    一、承继法施行前缔结的、方式上有短缺的遗言,假如内容合法,又有充沛依据证明为遗言人实在意思的表明,能够确认遗言有用;
    二、承继人、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承继人、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言的见证人;
    三、遗言人未保存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的遗产比例,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承继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言确认分配原则;承继人是否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言收效时该承继人的具体情况确认。
    四、遗言人以遗言处置了归于国家、团体或别人一切的产业,遗言这部分应确认无效;
    五、遗言人生前的行为与遗言的意思表明相反,而使遗言处置产业在承继开端前灭失或一切权搬运、部分搬运,遗言视为被吊销或部分吊销;
    六、公民遗言中触及身后个人产业处置的内容,确为死者实在意思表明,有自己签名并注下一年、月、日,又无相反依据的,可按自书遗言对待;
    七、遗言人立遗言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遗言即使其自己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言。遗言人立遗言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言的效能;
    八、遗言人以不同方式立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其中有公证遗言的,以公证后所立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遗言为准;
    九、 附有责任的遗言承继或遗赠,如责任能够实行,而承继人、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实行,经受益人或其他承继人恳求,人民法院能够撤销他承受责任时那部分遗产的权力,由提出恳求的承继人或受益人担任按遗言的志愿实行责任,承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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