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继承的经典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8 04:27浏览量:2023

根本案情:
郭某曾立下书面遗言,将其悉数遗产3间房子和2万元存款给长子郭甲承继。但弥留之际,郭某看到过甲好像在暗笑,恨不得自己赶快死,便宣告把自己的悉数遗产给次子郭乙承继。其时在场人员有护理小王,郭甲、郭乙及郭某的女儿郭丙。郭丙患有严峻的精神病,无业在家。郭某对郭丙很厌烦,故未考虑过给她遗言。
问:(1)两个遗言以哪一份为准?为什么?
(2)以立为准的遗言效能怎么?为什么?
(3)假如郭甲为抢夺遗产,在郭乙水杯中下毒,但误把白糖当作砒霜,则发作什么民事结果?为什么?
个人剖析:
(1)本案有两份遗言,一份口头,一份书面,可是只要书面遗言是有用的。
郭某在弥留之际的口头遗言,须契合法定条件之一即为: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根据我国《承继法》第18条的规则,下列人员不能成为遗言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2.承继人、受遗赠人;3.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所以郭甲、郭乙及郭某的女儿郭丙都不能成为遗言见证人,只要护理小王能够成为遗言见证人。但这是不行的,不契合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一法律规则,所以这份口头遗言是无效的。只能以书面遗言为准。
(2)该遗言部分有用。
根据我国《承继法》第19条的规则,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比例。这一规则归于强行性规则,遗言撤销缺少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的承继权的,不能有用。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承继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干参照遗言确认的分配原则处理。
(3)郭甲为抢夺遗产,在郭乙水杯中下毒,但误把白糖当作砒霜。尽管没有致郭乙逝世,但他为了抢夺遗产,有杀戮郭乙的片面成心,并且付诸行动,郭甲会被掠夺承继权。
根据我国《承继法》第7条的规则,承继人为抢夺遗产而杀戮其他承继人的,损失承继权。
所以由(1)可知本案中只要书面遗言是有用的,可是承继人郭甲依法被掠夺了承继权,则郭某的产业应按法定承继次序来分配组织。
专家定见:
(1)书面遗言有用,而口头遗言无效。因为口头遗言不契合两个或许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条件,根据《承继法》,见证人不能是承继人或许与承继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只要一人即护理小王契合见证人的条件,其他人则不能作为见证人。
(2)因为书面遗言没有给患有严峻精神病的郭丙留有必要的遗产比例,因为郭丙归于缺少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因而应当为其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所以该书面遗言只能是部分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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