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制度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3 01:05浏览量:1170

摘要:我国承继法必定公民能够经过遗言自在处置自己的产业,可是这种自在的极限却并不清晰,在实践中就导致了法院对案子的裁判各不共同。依据保护法令体系安稳的需求,经过公序良俗准则来否定遗言效能的做法并不稳当,比较适宜的做法是学习国外的特留份准则,完善我国的承继立法。
关键词:遗言自在约束公序良俗特留份
我国《承继法》第十六条规则,公民能够按照本法规则立遗言处置个人产业,并能够拟定遗言执行人。此条文阐明公民的遗言自在得到了法令的充分必定,而这种自在的程度也大大高于国外立法的一般水平。通读《承继法》的悉数条文,好像只要第十九条“遗言人应当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比例”是对遗言自在比较显着的约束,这就使得实际中一些承继案子的处理充满了争议。
一、由两个经典事例引发的考虑
第一个比较经典的事例是“泸州遗赠案”。死者黄某经过遗言将自己价值六万多元的产业赠给“二奶”张某,然后法院确定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令的准则和精力,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则,判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某即上诉,但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的现实后,以与一审法院相同的理由,当庭做出了驳回上诉,保持原审的终审判定。第二个事例是“杭州百万遗产赠小保姆案”。杭州白叟叶某在生前立下遗言,将其悉数百万元遗产遗赠给从前照料过自己十年的小保姆吴某,叶某的女儿不服,强行取走了该部分遗产。后来吴某提起诉讼要求叶某女儿返还遗产,法院经过审理后确定叶某的遗言合法有用,并确认了悉数遗产应当归吴某一切。
以上两个实在的事例已经在民众和法学界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赞成者与反对者都罗列了许多理由来支撑自己的观念。笔者以为,这两个事例反映出我国的承继立法还十分不完善,然后导致实践中司法机关的处理并不共同。应该说以上两个案子有很大的相似之处,被承继人都是经过遗言排除了自己的法定承继人的承继比例,并将遗产赠给彻底没有血缘关系的“外人”,然后导致了自己亲属的不满。问题在于依据现行《承继法》的规则,对遗言自在的约束只要第十九条的规则,而前文两个事例中无论是黄某的妻子蒋某仍是叶某的女儿,都不归于十九条所描绘的“缺少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员,因而咱们好像无法找出清晰的法令条文来否定两份遗言的效能。依据私法范畴“法无制止皆自在”的理念,两份遗言必定是有用的,张某与吴某都应该天经地义的获得相应的遗产。可是法院的处理却截然相反,社会公众和理论界的争议更是经年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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