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
佟女士到某日本独资公司作业现已8个月了,与她一起进公司的其他职工,在作业上都早已能独挡一面了,只有她还不能够担任本职作业,她非常着急,常常使用业余时间补习事务,可收效甚微。公司领导以为,佟女士尽管干活儿比较笨,但作业态度仍是仔细的,所以决议给她一次进步技术水平的时机,让她脱产3个月,去参与技术训练。
佟女士也真是不争气,参与完3个月的技术训练,回到公司依然不能担任本职作业。公司领导对她完全绝望了,作出了30日后与她停止劳动合同的决议。
“总经理,公司跟我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时限的,怎么能现在就停止呢?”很显然,佟女士不肯脱离公司。
“不错,我们公司所有人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期限的。可是,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停止,由于劳动合同中现已约好了一些停止条件,只需这些停止条件呈现,劳动合同就能够停止。”总经理边说边找出了佟女士的劳动合同,“你看,你这份劳动合同中第52条就规则:”乙方(指佟女士)若不能担任本职作业,经训练或调整作业岗位后仍不能担任时,甲方(指公司)可提早30日告诉乙方停止劳动合同。‘“
“就算公司能够按这条规则跟我停止劳动合同,是不是也应该给我一些经济
补偿金呢?”佟女士问。
“停止合同和免除合同是不一样的,按国家规则,免除劳动合一起企业应当付出经济补偿金,而停止劳动合一起企业就能够不给经济补偿金。依据我们劳动合同中的约好,你现在是归于停止合同,所以公司不付出经济补偿金。”
剖析:
公司可否这样停止合同,且不付出补偿金?
《劳动法》第23条规则:“劳动
合同期满或许当事人约好的劳动合同停止条件呈现,劳动合同即行停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中第38条进一步清晰:”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好的劳动合同停止条件呈现,劳动合同即行停止,用人单位能够不付出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与佟女士依据劳动合同中约好的停止条件来停止合同且不付出经济补偿金的做法,从表面上看,契合上述规则。
可是,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0条中还规则:“无固定时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免除条件约好为停止条件,以躲避免除劳动合一起用人单位应付出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本案中公司与佟女士签定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时的,合同中约好的“乙方(指佟女士)若不能担任本职作业,经训练或调整作业岗位后仍不能担任时,甲方(指公司)可提早30日告诉乙方停止劳动合同”,正是把《劳动法》中第26条第2项规则的用人单位能够与劳动者免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不能担任作业,经过训练或许调整作业岗位,仍不能担任作业的""当成了停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这是一种公司躲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劳动合同中的这种约好无效。 所以,公司应与佟女士免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则向佟女士付出免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