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5 09:47浏览量:319

生意合同纠纷事例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新技术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张峰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XX,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个别业主,住承德市
托付代理人吕剑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XX冶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司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195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承钢家属区
上诉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XX开发公司托付代理人张峰华,被上诉人邵XX的托付代理人吕剑英到庭参与诉讼。被上诉人刘XX及XX冶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确定,1999年9月17日刘XX以北京XX开发公司的名义与邵XX签定《铁矿石生意合同》一份,尔后,邵XX依约好安排货源进行发货。截止2000年5月邵XX计发铁矿石13603吨,合款1972435元(每吨145元)。另查,1999年12月9日XX冶金公司与北京XX开发公司签定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好了铁矿石的价格是每吨90元,数量4000吨并约好了质量、运送方法等内容,供方有承德XX冶金冶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签字。需方只要北京钢研XX开发新技术开发公司字样,既无公章亦无经办人员签名。而北京XX开发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依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从内容上看与上一份合同根本相同,仅仅价格是每吨87元,需方一栏盖有北京XX开发公司合同专用章。别的,北京XX开发公司向法院提交的“1999-2000年北京钢研XX开发新技术开发公司与承德XX冶金冶金有限公司钒钛矿交易一览表”标明,自1999年11月3日至2000年7月25日计收到矿石12587.5吨。截止2000年4月25日北京XX开发公司只付货款120万元,尚欠772435元货款未付。而XX冶金公司收到货款后只转交给邵XX货款50万元,其他70万元货款被XX冶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占用。
原审法院以为,XX冶金公司与北京XX开发公司所签定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因为内容不尽一致,且实践发货时刻与合同签定时刻相对立,因而应确定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未收效。北京XX开发公司称原告提交的《铁矿石生意合同》及收条系假造,要求对其进行判定,但未能在规则的时刻内提交同期验材样本,致使判定作业无法进行,故此北京XX开发公司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而刘XX系北京XX开发公司下属单位的副司理,其代表北京XX开发公司与邵XX所签《铁矿石生意合同》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刘XX的行为具有表见代理的性质,并且在实践实行该合同过程中,北京XX开发公司既未阻止该合同的实行,亦未声明刘XX代表公司签定的合同的行为无效,何况其他相关依据已构成依据链条,足以证明该合同已实践实行,故应确定邵XX与北京XX开发公司所签《铁矿石生意合同》合法有用。北京XX开发公司拖欠邵XX部分货款不予给付属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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