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5 17:16浏览量:2071

【案情】
电影《马路天使》,并对该电影著作享有著作权。《马路天使》剧本的著作权人是袁牧之先生,但袁先生早已于1978年逝世。
1995年4月,华而实先生借用20世纪30年代电影《马路天使》时代背景和首要人物联系,从头创造了电影剧本《天边歌女》。1995年5月4日,东方影视乐土经过投标方法,拍卖故事片《天边歌女》的摄制权,山东电影制片厂终究以32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取得摄制权。
袁牧之先生的爱人和女儿得知上述情况后,提出异议,以为华而实先生的从头创造行为是在未经著作权人(即作者的承继人)答应的情况下进行的,侵犯了《马路天使》剧本的著作权。
【问题】
(1)作为电影著作,《马路天使》是否依然受著作权法的维护?
(2)袁牧之先生创造的《马路天使》剧本的著作权是否已进入公有范畴?
(3)华而实先生的从头创造行为是否侵犯了《马路天使》剧本的著作权?
【答案】
(1)不再受著作权法的维护,因为电影著作《马路天使》从1937年摄制完结到1995年已远远超过了50年的维护期。
(2)《马路天使》剧本的著作权没有进入公有范畴,因为作者袁牧之先生于1978年逝世,至今没有50年,并且作者有自己的合法承继人。
(3)电影《马路天使》是依据《马路天使》剧本拍照的,因而,相对于剧本而言,电影《马路天使》是演绎著作。因为电影《马路天使》已进入公有范畴,而其原著作《马路天使》剧本依然在著作权维护期内,因而,别人依据演绎著作--电影《马路天使》再创造时,不需要得到演绎著作原著作权人的赞同,可是应得到原著作--《马路天使》剧本著作权人(即作者的承继人)的赞同。本案中的华而实先生在未经著作权人(即作者的承继人)答应的情况下从头创造,其行为侵犯了《马路天使》剧本的著作权人的权力。
【解析】
(1)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第3款的规则,50年之后,电影著作《马路天使》的宣布权和财产权不再受著作权法的维护。而作为电影著作的《马路天使》完结于1937年,到1995年已超过了50年的维护期,所以,电影著作《马路天使》不再受著作权法的维护。
(2)《马路天使》剧本的著作权人是自然人袁牧之先生,作者于1978年逝世。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则,公民的著作,其宣布权和财产权的维护期限是作者毕生及其身后50年,截止于作者逝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而依据《著作权法》第19条的规则,公民逝世后,著作的著作权在维护期内的,依据承继法,该著作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内容搬运由承继人享有。从本案看,《马路天使》剧本的著作权依然在维护期内,依法应由袁牧之先生的承继人--爱人和女儿承继享有,因而,《马路天使》剧本并没有进入公有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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