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宅建造、买卖和办理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拟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宅,是指政府供给方针优惠,限制建造规范、供给方针和销售价格,具有保证性质的方针性产品住宅。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宅建造、买卖,施行经济适用住宅办理,应当恪守本办法。第四条开展经济适用住宅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方针辅导下,各地区量体裁衣、别离决议方案”的准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 [查看详情]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安排:依据《国务院关于处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所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赞同,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所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履行。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改善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所准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所,是指政府供给方针优惠,限制套型面积和出售价格,... [查看详情]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宅处理办法》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处理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宅处理应树立严厉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宅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制的价格,统一安排向契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宅供给实施请求、审阅、公示和轮候准则。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拟定经济适用住宅请求、审阅、公示和轮候的详细办法,并向社会发布。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请求购买经济适用住宅应一起契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乡镇户...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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