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怎么办
遇到这种状况,有关人员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
宣告婚姻无效。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向人民法院就已处理成婚登记的婚姻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好坏关系人。好坏关系人包含:
(1)以重婚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这儿的当事人是指重婚两边。当事人的近亲属包含爸爸妈妈、子女、爱人。基层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2)以未到
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
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但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时,法定的
无效婚姻景象现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比如说,成婚登记的时分一方不行年纪,招摇撞骗收取了成婚证。但一年后不行年纪的一方现已达到了法定婚龄,那么他就不能以此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了。
人民法院对婚姻无效案子的审理:
1、人民法院受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案子后,经检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定。原告请求撤诉的,不予答应。假如法院经检查以为该婚姻有用,则答应原告撤诉。一起,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子,对婚姻效能的审理不适用调停,应当依法作出判定。
2、关于婚姻的效能,人民法院应当自动检查,不能因两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查。
3、对婚姻效能问题的处理应当独自制作出判定文书,与触及产业切割和孩子抚育的判定文书是别离做出的。
4、对婚姻效能的诉讼,实施一审终审。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婚姻效能作出判定后,不论是支撑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婚姻无效,仍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婚姻有用,当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对有关婚姻效能的判定提出上诉,对产业切割和子女抚育问题判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