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儿能否继承遗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6 16:37浏览量:209
外嫁女儿能否承继遗产 外嫁女儿能否承继遗产 2005年2月18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同女儿状告自己老父亲引发的供认遗言效能纠纷案,一审判定原告范某所持有的其弟书写的遗言合法有用,并责令被告范某某承当诉讼费用。被告范某某与原告范某系父女联系,76岁的范某某是上海某电车公司退休职工。范某某与其妻生有三个子女,其长女为原告范某。2003年11月24日,其长子因原发性肝癌晚期广泛搬运,入住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医治。同年12月19日,其长子书写遗书一份交给姐姐范某(原告),该遗书将其后事的照料托付给姐姐,并自愿将其本人一切的产业赠与姐姐。遗言书写过程中,前两行为蓝色园珠笔书写,后改用黑色水笔写完。2003年12月24日,长子病逝。原告范某及被告范某某父女二人一起照料了死者的后事。被告范某某将长子的骨灰带回海安后,还按旧俗操办了落葬典礼。过后,原、被告两边在死者遗产处理问题上产生分歧。为此,原告范某向法院状告父亲范某某,恳求法院供认其弟所写遗书的效能。另查明,被告范某某的妻子和次子早已逝世,长子无子女,次子有一在校读书的儿子。庭审中,原告范某诉称,我大弟生前立有遗言一份,清晰其遗产悉数归我承继,但我父亲却回绝供认该遗言的法令效能,现恳求法院依法供认其效能。被告范某某辩称,我并不清楚我大儿子生前写遗言的事,虽然我大儿子身后无子女,但我次子仍有一个正在读书的儿子,是我范家的孙子,死者的遗产是我范家的,即便大儿子无子女承继也应由其侄子承继,已出嫁的姑娘依照风俗不应再享有承继权;一起,该遗言既是两种翰墨书写又有涂抹现象,故请法院确定该遗言无效。庭审举证时,被告范某某申请了两证人到庭作证。一证人证明死者曾将后事托付给被告范某某照料,并证明死者生前和何某系同居联系。证人何某自述其与死者早已同居日子。庭审中,被告范某某并未否定遗言系其长子笔迹。海安县法院审理后以为,公民对其个人一切的产业依法享有处置权。乡村风俗与法令相冲突时,当事人应当尊重法令规则。本案死者在自知其不久于人世时,书写遗言将其后事的照料托付给原告,并将自己的产业赠与原告,系其实在意思的表明;该遗书虽有涂抹,但无相反意思表明,故不影响遗书的效能;因而,应依法供认死者所写遗书合法有用。被告范某某未能提交其长子的遗书不是亲笔书写或书写时有违反自己志愿、不具备行为能力及遗言侵犯了别人合法权益的相关依据,其两个证人的证言亦不足以证明死者吊销或改变了自书遗言,且其所述应由孙子承继的理由缺少法令依据,故被告以为该遗言无效的理由不能建立,法院难以支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则,作出了前述判定。分析:本案首要触及遗言承继的建立条件问题。遗言承继是法定承继的对称,它指的是被承继人依照规则在生前用书面或口授的方法对自己的产业在其身后怎么处置,遗产由那些人承继,各人承继多少等问题所作的吩咐,承继开端后,承继人依照遗言进行承继。立遗言人叫遗言人,承受遗言承继产业的人叫遗言承继人。法令规则遗言承继表现了对公民个人产业权的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则:“产业一切权是指一切人依法对自己的产业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16条第1款规则:“公民能够依照本法规则立遗言处置个人产业,并能够指定遗言执行人。”遗言承继优先于法定承继,被承继人生前立有遗言的,身后的承继应照其遗言办,无遗言的,按法定承继办。哪些人能够成为遗言承继人?承继法第16条第2款规则:“公民能够立遗言将个人产业指定由法定承继人的一人或数人承继。”因而,遗言承继人是有一个特定规模的,这规模便是法定承继人的规模,可是不受承继次序的约束,这是遗言承继与法定承继的一个重要差异。承继法第10条规则了法定承继人的规模,即爱人、子女、爸爸妈妈(榜首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第二次序)。假如上述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依据遗言承受产业的,只能依照遗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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