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1 01:42浏览量:2226
个人人身意外损伤稳妥合同
第一章 稳妥目标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作业或正常劳作的,能够作为被稳妥人,由其所在单位向稳妥公司团体处理投保手续(个人也能够投保)。
第二章 稳妥期限
第二条 稳妥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稳妥金额
第三条 稳妥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极限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稳妥金额。
稳妥金额一经确认,半途不得改变。
第四章 稳妥职责
第四条 本稳妥为定时意外损伤稳妥。被稳妥人在稳妥单有用期间,因意外损伤事故致使逝世或残废的,稳妥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则给付悉数或部分稳妥金额。
1.因意外损伤事故致使逝世的,给付稳妥金额全数。
2.因意外损伤事故致使双目永久彻底失明或两肢永久彻底残废,或一目永久彻底失明一起一肢永久彻底残废的,给付稳妥金额全数。
3.因意外损伤事故致使一目永久彻底失明或一肢永久彻底残废的,给付稳妥金额对折。
4.因意外损伤事故形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损伤致使永久彻底损失劳作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损失部分劳作能力、身体机能的依照损失程度给付悉数或部分稳妥金额。
第五条 被稳妥人在稳妥单有用期间,不管因为一次或接连发作意外损伤事故,稳妥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则给付稳妥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稳妥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到达稳妥金额全数时,稳妥效能即行停止。
第五章 在外职责
第六条 因为下列原因所形成的被稳妥人的逝世或残废,稳妥公司不负给付稳妥金的职责;
1.被稳妥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稳妥人或其受益人的成心或欺诈行为;
3.战役或军事行动;
4.被稳妥人因疾病逝世或残废。
第七条 被稳妥人因意外伤残所开销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稳妥公司不负给付职责。
第六章 稳妥费率
第八条 稳妥费率依据职业(工种)或作业性质别离拟订。
第七章 稳妥手续和稳妥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整体被稳妥人名单一式三份,经稳妥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稳妥单。
第十条 被稳妥人在投保时,能够指定受益人,假如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承继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稳妥单有用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化,需求加保或退保,或因被稳妥人要求改变受益人,应填写变化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稳妥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稳妥单的附件。
被稳妥人半途离任,不管已否处理修改手续,均自离任之日起损失稳妥效能,稳妥公司应交还已缴的未到期稳妥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稳妥起保日一次缴清稳妥费,有特别约好的可分期缴费。稳妥公司于收到稳妥费后,稳妥单开端收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好时限内不能交给时,稳妥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稳妥金的请求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稳妥人在稳妥单有用期间,发作稳妥职责范围内的逝世或残废时,被稳妥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稳妥公司请求给付稳妥金,并供给下列单证:
1.稳妥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稳妥人逝世时,应供给逝世证明书;
3.被稳妥人因意外损伤事故形成残废时,应供给医治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稳妥公司接到请求后,通过调查核实,按规则给付稳妥金。假如从伤亡事故发作日起通过足二年不提出请求,即作为主动抛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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