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0 04:50浏览量:32

文号:新价非字[1999]3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克拉玛依市物价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新政法函[1999]28号《关于核准裁定委员会裁定收费规范的定见》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1995]44号文件精力,参与内地兄弟省区并结合我区实践,经研讨,现将我区裁定委员会收费规范有关问题规则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的有关规则,我区只要乌鲁木齐和克拉玛依能够依法建立裁定委员会。本规则只适用于这两个组织的收费。 
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文件,裁定委员会收费应按下列规范履行。 
1、案子受理费收费规范: 
争议金额(人民币)裁定案子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的部分40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0.25%0.5%交纳 
2、案子处理费收费规范: 
依照国办发[1995]44号文件第七条规则的合理的开销收取。 
三、裁定委员会收费前,应到当地物价部分处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并运用财政部分印制的收费收据,承受物价等部分的监督查看。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办公厅[1995]44号文件履行。 
本告诉自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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