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遭到损害的,承租人能够要求出租人补偿其丢失,丢失包含直接丢失和直接丢失,承租人需求举证证明。那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起诉状范本是怎样的呢?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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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张人强,男,
被告 武汉市江岸区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35号3栋1-3层1室。
法定代表人:余晓毅,董事长。
诉讼请求:
1、判定原告优先购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763号一层房子
使用权。
2、由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763号(原1227号、1267号,建筑面积89.47平方米)一层门面房子是被告的直管公房。该门面房自2001年起一向由原告租借经营,租借合同每年签定一次。2011年8月22日,被告又与原告签定了《房子租借合同》一份,租借期限至2012年6月30日止,合同约好原告享有优先承租权。但在2011年8月4日,被告与案外人孙太友签定《协议书》一份,将已租借给原告的房子使用权以人民币1431520元的价格出售给孙太友。对此原告毫不知情。直至2011年12月12日,被告与孙太友签定了《非住所租约》后才告诉原告。为此,原告起诉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建议优先承租权,并要求法院宣告被告与孙太友签定的《非住所租约》无效。法院审理后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一审判定,承认原告享有优先承租权,被告与孙太友签定的《非住所租约》无效。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就本案所涉房签定使用权
转让协议书以及《非住所租约》实际上是一种
不动产品权转让行为,在已设定租借联系的不动产品权转让中,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力。故原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建议优先购买权。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法院支撑。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人强
XX年XX月XX日
出租人出卖租借房子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告诉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力。承租人假如在合理期限内未作出表明的,视为抛弃优先购买权。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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