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效力是否优于法定继承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8 01:41浏览量:834
近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同遗产承继纠纷案,判定被告徐某某将赵某某遗产15000元交原告赵某亮、赵某杰、赵某立三人均匀承继。三原告在承继遗产范围内清偿被承继人赵某某债款12158元。
原告赵某亮(1970年9月10日生)、赵某杰(1972年9月25日生)、赵某立(1974年12月19日生)系赵某某的三个儿子。1997年11月,丧偶后的赵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女,1948年12月4日生)挂号成婚,二人共同日子。1998年10月,赵某某因患脑血栓住院看病告贷12158元,出院后瘫痪在床,由被告徐某某照料日常日子。2004年6月,赵某某、徐某某因所居房子被拆迁,得拆迁补偿金3万元,被被告徐某某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之后赵某某被三个儿子接走轮番照料其日子。2004年10月24日,赵某某临逝世前立下遗言,将3万元的一半给其儿子原告赵某亮、赵某杰、赵某立三人均分。被告徐某某以三原告未尽奉养责任为由拒交该15000元遗产。
睢阳区法院审理以为:赵某某生前与被告徐某某共同财产有房子拆迁补偿款30000元。其间15000元由爱人被告徐某某承继,另15000元遗产应由三原告及被告徐某某四人均分。但被承继人赵某某立了遗言,因遗言承继效能优于法定承继效能,故被告徐某某不能再持续承继赵某某的另15000元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遂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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