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工程款发生的民事纠纷是十分多的,工程款的民事纠纷一般为拖欠工程款形成的,而根据法令的规则,工程款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那么工程款债务转让优先受偿权的影响是怎样的?下面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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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债务转让优先受偿权的影响
其一,有关主债务转让从债务是否随之转让问题,《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确有规则。详细如下:
1、《合同法》第81条规则:“债务人转让权力的,受让人取得与债务有关的从权力,但该从权力专归于债务人本身的在外”。
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则:“确保期间,债务人依法将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确保债务一起转让,确保人在原确保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当确保职责。可是确保人与债务人事前约好仅对特定的债务人承当确保职责或许制止债务转让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
3、《物权法》第192条规则:“典当权不得与债务别离而独自转让或许作为其他债务的担保。债务转让的,担保该债务的典当权一起转让,但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其二,但上述规则均未触及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转让问题。截止现在,我国在法令层面或司法解释层面没有工程优先权是否能够一起转让的直接规则。持工程优先权不能随工程价款一起转让观念者大有人在。详细理由:
1、《合同法》中有关从权力一起转让的规则中有“从权力专归于债务人本身的在外”的约束;确保债务的转让有“确保人与债务人事前约好仅对特定的债务人承当确保职责或许制止债务转让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的约束;典当债务的转让有“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的约束;
2、《合同法》规则工程优先权很大程度上被解读为对建筑工人的特别维护,以到达维护社会公正、正义之意图。假如能够将工程优先权与工程价款债务一起一起转让给其他债务人,实践是供认对其他债务人的优先维护,而该等优先维护并不契合工程优先权的立法原意。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工程款债务转让行为对优先受偿权的影响”问题进行的回答,在实践中工程款的债务进行转让时,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一般会伴随债务一起进行转让。读者假如需求找律师处理法令方面的问题,欢迎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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